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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指出,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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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裁员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应该给予补偿。 2、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的要求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文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在三十日内,与占全部职工人数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减人员的有关手续。 (2)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有: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制定裁员实施方案,提出被裁减人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员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方案,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工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
企业裁员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态势的变化而强制性地终止或实际终止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契约关系,迫使员工离开组织的活动和过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为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节省人力成本、改善经营绩效、提升企业竞争力,需要拥有一定的裁员自主权。但一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界限的,法律赋予企业裁员自主权,就是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企业出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以外的目的随意裁减员工,不仅侵犯了员工的正当劳动权益,而且把本应该由企业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政府,甚至可能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自利性的经济组织,存在滥用裁员自主权的可能,而且,现实生活中企业随意裁员的情况也非常严重。所以,为了在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之间进行有效平衡,法律必须有所作为。对裁员进行限制,是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例。国内劳动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裁员,即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它是预告辞职和无过错辞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原因在于经济方面,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现象,因而被称为经济性裁员。这种观点也被反映到立法当中。所以在国内的劳动法律法规当中,经济性裁员就是企业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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