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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灵活用工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2023-09-01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形式被认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 1、灵活用工人员应当由灵活用工平台选聘,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在采用灵活用工模式进行用工时,应在与用工平台的协议中明确约定,选派的劳动者应由用工平台根据企业要求选聘,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平台提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复印件作为备案。另外,尽量不要通过委托临工平台代发工资方式规避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否则有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2、针对灵活用工人员的管理制度和方式应当区别于正式员工; 灵工人员的选聘一般都是企业临时性或短期性岗位,针对该类型的人员并不必然需要遵守企业全部的管理制度,如作息时间、休息休假、考勤请假方面的内容,或调动、晋升、降职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用人管理规定,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形式约定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 3、灵活用工人员薪酬应当由平台发放,企业留存工作时长及工作量记录。 根据灵工协议约定,灵工人员的薪酬计算一般根据实际工作时长或者工作量来进行计算,所以企业应当做好工作量的统计及工作成果的验收记录,并以此向灵工平台支付相应费用。再由平台向灵活用工人员进行报酬结算,企业要严格避免直接与灵工人员进行报酬支付,并且在与灵工平台转账时应避免使用“工资”、“代发工资”、“代发薪酬”等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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