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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
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合同约责;制定实施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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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审查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入网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考虑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技术上可以对利用平台的卖家身份进行审查,应当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和责任的可追究。对于依照本法第35条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身份审查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履行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履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 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 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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