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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者入网经营时明确其专利权保护责任;发现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申辩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网店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合同约责;制定实施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交易信息保存;统计报送。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您可以向所购买物品的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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