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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有哪些

2021-07-11
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者入网经营时明确其专利权保护责任;发现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申辩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网店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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