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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是分着的还是合一的,土地肯定是没有所有权了,49年以后土地都是收归国有了,个人是不允许拥有土地的,在当时收归国有时可能会有相应的补偿,但你们时隔这么多年没有主张,也已经丧失权利了。农村土地是归村集体所有,个人也只能是申请宅基地。至于房屋,产权证肯定是无效了,毕竟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两个国家,适用的法律也是完全不一样的,现在中国的农村很多房屋都是没有产权证的,只是在村委会有登记,建议你们到当地村委会咨询。
是要看房屋性质的。还有:1、08年之前建的、没取得房产证或准建证的房子,实践中通常很难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可以获得和有证房屋一样的补偿,实践中以违建之名行拆迁不给补偿或少给补偿之实的事件经常发生,譬如笔者曾代理的山东养殖场、江苏企业拆迁维权等案,此时一定要坚持住,不要被对方的“违建”名义吓住。2、08年以后建没有申请合法审批手续的,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抢建行为,最低建筑成本价补偿。3、如果属于抢建的,那么就没有补偿或者补偿很少。
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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