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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第37条规定:劳动者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2、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
1、按《》第37条规定:劳动者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2、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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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第37条规定:劳动者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2、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m01]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1、但我还想问一下试用期是否规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2、如过了6个月试用期公司一直不肯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过了试用期又没签合同,是不是已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吗?那我的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吗? 3、如过了6个月试用期公司发现我已怀孕了辞退我,我有权向公司索赔吗?依据是什么? 4、因现在公司出了一份新的《员工管理手册》要我们每个人都要签,里面很多都是对员工非常不利的条款,如以前员工手册上注明员工试用期为3-4个月,现在改为3-6个月,而且过了试用期如收到公司领导签批的试用期满正式书面通知后方算是公司正式雇员(公司正式雇员享有年假及社保、商业保险等待遇),否则算是临时工(不享有以上正式雇员的待遇)。这个说法合理吗?我可否拒签?如过了试用期我又没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公司又不辞退我,那我算是什么?我享受不了我该有的待遇,但我现在又怀孕了,如我自己提出辞职那不是很吃亏,我应该怎么做?[em08]
1、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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