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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
拆迁安置房: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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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在进行对公共设施的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当事人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2、安置房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或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而为居民搬迁建设的配套商品房。 (2)、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为安置对象安置或购买的,与市场价比较而言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为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获取利润而开发建设的房屋,非此目的而建造的房屋不属于商品房;二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按照房屋的存在状态,商品房可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期房是指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又称待建房屋、楼花,据此,为买卖商品房所签订的合同可分为商品房现售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款,为此签订的合同是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预售也称期房买卖,俗称“卖楼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为此签订的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解释调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必须是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卖的房屋有可能是现实存在的已竣工的房屋,也有可能是非现存在的期房;房屋必须是向社会公开出售的。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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