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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合法婚姻进行处理,当事人之间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可以正常离婚。 2、之后的事实婚姻按照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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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认定为事实婚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后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分为几个阶段,这也是中国婚姻法发展过程中对是事实婚姻态度的改变。 在1984年8月4日以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持保护态度,认为这符合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只要是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都应该加以保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加以处理。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第二个时期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事实婚姻的违法性,同时对事实婚姻作出限制性解释。解释中表明起诉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除了这种情况都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个时期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标示了事实婚姻的彻底违法性,也是婚姻法彻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转折点。至此事实婚姻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直到2001年4月8日起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另外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在处理上依然按照1994年以前的婚姻法进行处理。 相对而言,我国现如今还算是承认事实婚姻,这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婚姻形态,因而新婚姻法事实婚姻也是可以办理离婚的。但如果男女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话,此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的,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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