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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一般需要确认。 《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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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1、国家赔偿程序一般是由依法确认、先行处理、复议、赔偿诉讼或决定程序几部分构成的。其中,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由于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被依法确认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先行就赔偿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向赔偿义务主体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处理,从而解决和减少国家赔偿争议的一种程序制度。 2、但是,确认程序往往成为当事人获得赔偿的障碍。在公、检、法、司分工负责的体制下,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应负赔偿义务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的。这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事,在程序上极不科学。事实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但不会主动承认自己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而且会是千方百计地上下串通掩盖事实,逃避责任,给查清事实、确认违法行为造成很大的困难。同时,在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行为时没有对确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这样一来,有关机关能拖则拖,经久不决,致使赔偿请求人由于得不到“违法确认”而不能得到国家赔偿。 3、《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责任方已经确定了吗?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希望可以帮你维护最大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及时执行有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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