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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如何确认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及时执行有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和起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

相关法规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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