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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不需要先行确认程序。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由于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被依法确认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先行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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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一般需要确认。《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赔偿的理由。
对于国家赔偿法确认违法问题,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先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才能申请赔偿。但有例外: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可以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直接起诉。
如果已经销案,那么属于侦查错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 第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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