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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
《》第三十五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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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如果某一企业对消费者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在该企业分立或合并后,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消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而如原企业形态发生变化,进行了合并或分立,原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具体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1、由于公司合并可能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与负债较多的企业合并,公司必须依法继承公司的债务,这必然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为了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合并公司时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偿付能力,债权人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自然也不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公司合并,债权人未必能得到更大的清偿保障,例如第一点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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