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原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因原企业的消失而消失或免除,而是将其责任和义务转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其他企业承担。 2、即在企业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购卖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有协助消费者获得赔偿的义务;因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退出市场、租赁柜台期满、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可向市场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赔偿后属于有关经营者责任的再由其向有关经营者追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要求十倍赔偿当然,销售方一定会不干。这时可以直接投诉工商局,工商局调查之后,肯定会开始协商,最后应该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赔偿额度
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要求十倍赔偿当然,销售方一定会不干。这时可以直接投诉工商局,工商局调查之后,肯定会开始协商,最后应该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赔偿额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