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满足条件是合法的。 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
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动后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代理通知金,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转正后不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转正后不胜任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以下几类员工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 (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4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