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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总承建商签订总包合同,总承建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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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2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就是说分包必须经发包方认可,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因为分包单位只对总包单位负责,而总包单位需要对建设单位负责。所以最后的归档资料,必须有总包单位盖章,以示认可并承担责任。例如:一个较大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涉及多行业、多工种,总承包定位在建设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有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分包,当然分包也要履行签订施工合同这个环节,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单位只与总包单位签订,而不与建设(监理)单位发生合同关系。
1、首先是业主对项目进行立项,然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接下来业主组织施工招标选定一个施工总包商,双方签订总包合同;2、总包商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将专业工程和部分分项工程发包给分包商,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与业主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3、总包商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的施工责任,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并接受总包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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