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货...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年内不良从业记录五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设置的药房(柜),应当符合规范化药房设置规定,设置标准由市药监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以下使用记录:(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四)供货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号。患者要求提供前款规定的使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14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1,972人已浏览
6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