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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首先,要分为两种情况来考虑,一种是简单的写法就是在原合同上加一句经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本合同期限到何时为止。复杂的写法就是重新约定,重新约定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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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倒没有什么比较好的,根据单位和你自己的方便安排,只是注意以下几点: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过了公司一直不给转正,应视为你已经转正,公司不能延长适用期的,公司应按试用期过了的工资标准发放。
增加项目就是工程变更嘛,工程变更必然引起工期变化,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通知,作为合同补充文件;或者就变更内容重新拟定合同和工期。 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地质条件变化、环境条件变化、自然因素重大变化,属于人力不可抗因素或者建设方原因引起的,那么工期也应当相应顺延,并引起施工方对建设方的索赔请求。 如果是施工方自身原因引起的进度缓慢,延误工期,那么建设方一般不批准延期申请! 如果建设方要变更内容,就如你所说是增加项目内容,那么你应该请建设方出具变更通知,并协商工期进度。 格式嘛,你写的就挺好的。 劳动合同工期延期说明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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