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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租赁合同中提供担保如下: (1)以其他商业条件作为删除或调整该类条款的对价。毕竟将房产租赁出去并从中获益是出租方的最终目的,紧扣该目的...
1、可以,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同时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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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租赁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租赁期时,租赁期满,资产就会有余值。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资产在租赁期内过度耗用或损坏,如果租赁期满资产由出租人收回,则租约往往规定承租人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称之为担保余值;有时,担保人并非对资产余值全额担保,未担保的资产余值称为未担保余值。一般情部下,租赁期满,应对资产的实际余值进行评估,实际余值低于担保余值时,担保人应对这部分差额全额补偿;当然,租赁资产实际余值高于担保余值的,按照融资租赁的实质,这部分差额收益应归承租人享有。对未担保余值,承租人不负补偿责任。租赁资产余值的担保情况不同,核算方法也存在差异:出租人对资产担保余值应计入期最低租赁收款额内核算;未担保余值则作为租赁投资总额,并单独核算,租赁期内需经常检查,如有减值,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对承租人而言,租赁会计中只需将担保余值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内,未担保余值毋需反映。你是农学院会计的吧!大家都在找答案
土地租赁期限视土地性质而定:农村集体用地出租(承包)最高五十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最高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中风险不是全部由承租人负担 如果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但是责任不能归咎于承租人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为租赁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租赁房屋损毁是因为不归责于承租人的其他原因,由所有权人承担灭失损毁的风险,灭失之后的租金也是由出租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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