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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可以依据以下情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工作年限主张经济补偿的: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共同;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
劳动者以下列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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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提供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劳动待遇及保障,但用人单位解除特殊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工资报酬的,以及拒不支付上述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应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加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1、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2、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3、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1、劳动关系解除后,如果具有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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