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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是否可以继承?

2025-01-16
在处理房产过户和租赁关系时,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 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到个人名下,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2. 如果房产没有过户到个人名下,只是有使用权,并且与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在租赁期内继续承租,但无权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公房也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因此,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单位福利房是否已经转化为个人财产,以及是否全部属于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产未过户到个人名下,只要单位福利房已经转化为个人财产,职工在遗嘱中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有效的。职工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单位福利房仍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七百三十二条,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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