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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不属于病假,产假的最长时间可以到98天。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工资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你所在城市的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业病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如抢险救灾。(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条例》还明确了工伤认定针对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身体受伤死亡和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工伤不包括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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