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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的必备条件;或非本市户口或者户口迁出本市职工提取公积金的一个必备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不是办理失业登记的必要手续。你所在单位办理劳动用工人员变动备案时,这个表主要是向社保所、失业保险所提交的。所以这个表你就正常填写,能证明你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关系条款这一项,大多数都是写的第36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各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流程和所需材料不同,以下是我所在地方需要提交的材料:村委会或社区开具的无业证明并加盖乡镇一级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章、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然后到就业中心办理就可以了。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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