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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十级为6个月职工工资;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除了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外,你还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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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为10个月职工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2050元×50%=1025元; 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2050元×40%=820元; 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050元×30%=615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级为7个月×2050元/月=14350元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为7个月×2050元/月=14350元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4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以及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其中一些项目的计算需要了解本人的案情和实际情况,需要律师协助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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