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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不能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是利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遗赠或合同约定。居住权是专属的,我国民法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
1、居住权不能转让也不可以继承,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利用。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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