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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偷拍得来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2022-10-07
实践中,人们对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能否被作为定案依据争论不休,而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那么偷录偷拍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呢首先回答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据此,偷录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就是合法证据呢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偷录偷拍有以下几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另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不能存有疑点。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四是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视听资料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因此,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偷录、偷拍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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