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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言辞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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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只有真实、客观、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才会被视为定案依据。法官不会接受与案件无关的不真实、非法的证据材料。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则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下:(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通过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原件、原件和其他证据,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7)当事人或他人技术处理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8)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其他没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此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否则不得用作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另外,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予采纳。 离婚中,女方逼迫男方说出一起违规社会法律法规的事,但实际没有做的录音,属于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材料,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言词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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