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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1前的工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2008.1.1后的工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当时有关规定就是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同时,考虑到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个《暂行规定》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而且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要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目前这个《规定》还有效。本法需要与现实的作法相衔接,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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