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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如果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则其在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依法享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待遇。此时其与单位之...
1、退休人员如果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则其在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依法享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待遇。此时其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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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可以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大多数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已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因工负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劳务关系,享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待遇,不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个别省份出台了相关政策,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未办理离职手续,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职务因公负伤的,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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