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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
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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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是寿光市某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11日,肖某由于工作原因与其部门主管发生争执,双方随后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同事劝散。5月20日,某公司以肖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肖某对此决定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某公司称,肖某的行为恶劣,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来处理并无不妥,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依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依法进行劳动管理的权利。某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关于“严重”的程度法律没有明文界定,应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对何种情形为“严重”进行事先界定,没有细化条款,缺乏可操作性。肖某的过激行为,应属一般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单位的批评教育,某公司直接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肖某来说有失公允。因此,某公司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在调解无效后,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即可得2分经验值,回答被采纳可得5分经验值。
公司裁员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规模以上裁剪人员的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法定规模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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