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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如果是公司破产重整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裁员的,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
公司裁员,如果是公司破产重整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裁员的,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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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法裁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合法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张某是某单位职工,工龄是五年,因直接领导更换,该领导采取种种方式逼着张某离职,后张某无奈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批准离职,离职后结算工资的时候,张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并认为是员工要求离职的,不予支付。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公司要求他主动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问:此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制服员工经济补偿金?解答:本案涉及对员工离职的定性问题,即:张某是主动离职还是被迫离职?对于该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员工是被迫离职,则张某很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笔者最近接触到的部分劳动者,就是典型的逼退,要么有位有底薪无实际工作内容,被晾在一边,要么调离原来职位,做一些非专业工作。此时员工要维护合法权益之有多多保存证据,使事实澄清。本案公司本意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又不愿意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张某离职的责任在公司,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节约企业的用工成本,单位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尽量争取员工主动离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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