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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债务人及第三人又提供了抵押物担保如何处理

2021-11-22
主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财产抵押物,由主债务人自己提供; 债权人应当首先就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再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者连带担保人的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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