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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以后,债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转让、过户,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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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主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财产抵押物,由主债务人自己提供; 债权人应当首先就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再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者连带担保人的财产。
抵押人负责清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后,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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