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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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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判决撤销的一种补充。撤销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废并必然联系。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但是具体问题没有解决;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也随之消失。凡属前一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类判决应在判决理由部分指明被告就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向,在判决部分写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这样既可以纠正原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又可以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稳定合法扣行政法律关系。
合法并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1)事实要件。事实要件已具备的表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的事实是真实、可靠并有证据作完整的证明;(2)根据要件。根据要件已具备的表现为适用依据正确,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选择了真正可以成为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的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3)程序要件。程序要件已具备的表现为程序合法,限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遵从了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规定的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等要求;(4)内容要件。内容要件已具备的表现为内容适当,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裁量方面,不仅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而且也没有不合理状态。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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