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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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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判决撤销的一种补充。撤销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废并必然联系。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但是具体问题没有解决;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也随之消失。凡属前一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类判决应在判决理由部分指明被告就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向,在判决部分写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这样既可以纠正原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又可以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稳定合法扣行政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四条“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六十五条第三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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