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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判决撤销的一种补充。撤销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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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1989年4月4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0年10年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四条“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六十五条第三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具备下列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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