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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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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处同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偶发性强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第一百九十三条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噪声污染处罚:行为人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音箱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也可以并处罚款;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也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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