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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白天,晚上,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这类区域位于郊区和乡村,分别按0类标准5分贝执行。(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地区。农村居住环境可以参考这类标准的实施。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市内河航道两侧区域。铁路主穿越市区,次干线两侧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此类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的,需要协商或起诉解决赔偿数额问题 3、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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