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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待遇申报主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2-10-10
法律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主体及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必要性为:及时有效的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如果赋予劳动者及其近亲属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应工伤待遇,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会积极治疗,不用担心误工而减少收入甚至缩短治疗期而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减少因住院治疗而误工的后顾之忧。在经鉴定构成伤残,在不影响生活的情况下及时获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最大限度的降低因工伤给劳动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及生活影响。2.减少诉讼争议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如果赋予劳动者及其近亲属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相应工伤待遇,法院只需解决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工伤待遇。此部分在仲裁阶段就可解决,不至于再起诉至法院,即使起诉至法院,由于大部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更利于法院的调解工作,增大此类案件的调解率。3.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效率。在实践中,劳资双方往往经历了仲裁、诉讼最终才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而2011年颁布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了先行支付的程序。但如果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申请权,在工伤认定之后便可申请工伤待遇资格审查,待伤残鉴定后,便可自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充分发挥了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是可参照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与主体的规定。其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职工的病情稳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后30日内为劳动者申请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有权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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