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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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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1)保留劳动、工伤关系的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B、安排工作,无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伤残津贴(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支付 (2)结束劳动、工伤关系的(经职工本人提出)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B、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050×25=51250元 C、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 2050×25=5125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伤认定六级赔偿标准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具体赔偿标准如下:保持劳动关系: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解除劳动关系: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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