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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年内不良从业记录五次以上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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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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