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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三、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解除、债务履行或者提存、债务抵销以及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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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买卖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想签订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遇到人为因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从而使合同不得不终止的情形,这些造成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有: 1、委托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 2、委托人免除受托人的义务; 3、委托合同被解除; 4、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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