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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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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初始登记后,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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