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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 1、双倍工资风险: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次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签署日...
现如今,不少公司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那么就能免除公司对劳动者的义务。这样的想法很显然是错误的,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公司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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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 1、双倍工资风险: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次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签署日止最长十一个月的期间内应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满一年的当日起视为已经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如果企业再裁员,将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3、解聘将支付补偿金:如果超过一个月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劳动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 5、在实践中,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员工来说将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比如我们办理过员工受伤后要求双倍工资加工伤待遇的;员工恶意离职的;员工恶意泄露。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违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用人单位将因他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简单说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而满1年仍末签订的,则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上述规定不难发现,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为1个月,也就是说在用工开始后的1个月内签订均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纵观各类不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的情况,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非是为避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风险、社会保险的缴纳等法律义务。但事实上,此种不规范操作可能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更多不利因素。 1、从证据角度讲,不少企业的“用工开始”或劳动关系的建立还是具有较明显特征的,如工资发放、打卡记录、工牌或进出厂房工作证件的发放等,即便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根据上述所显示的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这点上,企业是比较被动的,相关劳动保障义务和法律责任仍无法逃避。 2、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讲,用人单位为节省缴纳社会保险的开支,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反而增加了企业承担各类工伤赔偿责任的风险,缺少了来自社保机制的保障和补偿功能。反之,已参保人员可获工伤保险赔偿,相对还能减轻企业所承载意外风险的压力。当然,实践中也有劳动者不愿意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中很大部分是那些对企业来说是比较紧缺的、核心和骨干的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具有一定的职场优势,企业想尽法子留住人才,劳动者却希望挣脱束缚。加之当今快节奏的都市生活方式,很多年轻人热衷跳槽,喜欢体验不同的工作环境,接受新的挑战,游走于各大城市的大中小企业之间,企业对他们来说可能只是一个跳板而不是“铁饭碗”,如果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仅规定企业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未签订的法律后果。换言之,仅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看,不论主观上谁想签谁不想签,只要1个月期满后没有签合同,企业就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是对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增加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对保护企业利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1个月的宽限期届满的时候,企业完全有权因为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赔偿金。但此处用到的是“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而不是“可以”,则说明如逾期,超过这1个月的宽限期不进行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就仍须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遇到这类情况,建议企业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员工档案制度,由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督办。遇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或续订的,要制作详细催告记录,由劳动者和督办人共同签字确认,尽可能搜集证据或证言,以便确认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固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这些预防性的配套举措也是目前很多中小企业所忽视的,因而等出现纠纷的时候,企业往往不知道如何去应对,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也没有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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