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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履行,履行内容为:离职职工不得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
在劳动者的在职期间,是没有竞业限制的补偿的。在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遵守该限制的,用人单位需要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束的是离职之后,在职期间要求无效。 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之后,经过两年后便可重新从事类似的工作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时约定了比这更长的竞争限制期限,这一条款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年竞业限制期的1年期限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在2年内是有效的。 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员工仍然有权从事相关行业。当然,根据合同约定,若员工到异地与本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上班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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