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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方过世,买方是否能够顺利过户?

2024-11-19
在考虑该房产是否属于已婚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时,应首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如果该房产属于已婚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其中的一部分应归属于合法妻子,其余产权应由死者配偶、子女及父母等合法继承人作为受益人进行妥善分配和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其他合法继承人明确表示同意将其份额过户至其中一名受益人名下,就可以前往当地公证机构办理相关事宜。然而,如果合法继承人之间对此存在异议或不愿意配合,则需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该房产在死者生前已经被出售给了其他人,且未完成正式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我们只能依据买卖合同纠纷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死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尽快完成房产的过户手续。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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