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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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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2〕23号适用于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2,法释〔2002〕23号原适用于1988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3,现行《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后,对于原19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与新法有抵触的,则不再适用,但法释〔2002〕23号与新法不发生抵触,仍然可以适用。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的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重整,认真贯彻执行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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