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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公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审判行为。通知的意义在于,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已知的债权人已...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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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坏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已经扣划到法院账户的存款是否应供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取决于该存款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 2.根据目前执行案款一案一账户的要求,执行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可以直接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也可以扣划到法院执行款专户。其中,执行款专户实际上是开立在执行法院银行账户之下,虚拟配置给每个案件被执行人的账户。因此,难以认定扣划至该账户内的存款,属于申请执行人所有。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现仍有效。
企业破产的,用企业的破产财产偿还所欠债务。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偿还的,债务消灭。 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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