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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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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更为适宜”是指:(1)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2)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3)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有关方面提出不服判决的申诉,应当作为案件来办。对于当事人否认案件事实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适用政策、法律不当的,有刑讯逼供情形的等申诉,应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调查处理;一些看来问题不大,需要对申诉人进行说服解释的,也可转原审法院处理,上级法院对转办的申诉应当尽可能提出应当注意的问题,不能一转了事。
指定管辖这种情况的话,一般是需要先立案才会实施,然后再把这个案件转移到需要指定管辖的地方,然后不需要重新立案就可以继续审理了,一般都是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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