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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未办房产证的房产能否买卖;二是非实际买受人签订的这一合同对买受人是否有约束力.对第一个问题,尽管法律规定未经产权...
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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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范畴,性质是属于民事范畴的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合同一般就是合法、有效的; 2、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不按照合同办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交易是否有效,或说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这份合同本身。 房产登记(或说房产证)的意义,在于无过错且支付对价取得房产的人,有权以该房产证对抗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权益主张;有通俗的话讲,诚意买房也掏了公道价钱从房主手上买了房,又经过房产登记中心发了房证,再有什么人问你要房或要你多给房钱,你都可以一概拒绝。——这就是房证的权威性。 相反的情形,举个例子,买卖房子的人串通,比如张三把李四的房卖给你了,你还知情,却贪图低价,就让张三持假身份证冒充李四又是卖房又是给你办房证,那这个房产交易无效,房产证依法应撤销。
房屋买卖对现在的中国人来说确实是头等大事,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格外的注意。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对方极大的损害了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恶意串通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恶意串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受害方可以去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以上就是有关问题的解答,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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